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执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大兴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亚恒、裴茜、巴彦淖尔市大兴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巴彦淖尔市大兴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亚恒,裴茜,巴彦淖尔市大兴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第1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负责人曾德鸿,副行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大兴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高亚恒,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锡尼镇。法定代表人刘振昊,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日月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法定代表人白二青,总经理。被执行人高亚恒,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裴茜,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高亚恒妻子。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大兴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亚恒,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的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大兴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万元(股金账号:8800101800000000388448)。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4月日至2017年4月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文亮审判员  王琦琳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中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