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稍初字第0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稍初字第02057号原告李某某,男,1961年9月13日生,满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50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系锦州市古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