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29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荣成成山典当有限公司与威海展福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成山典当有限公司,威海展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297号之六原告:荣成成山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南山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车宏志,董事长。被告:威海展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街道外窑居委会2号。法定代表人:黄祖仁,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2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审理案件需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威海展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隆御小区-7号-3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