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进林与赵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林,赵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605号原告马进林,男,生于1979年5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赵常生,男,生于1980年1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进林与被告赵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马进林负担。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