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建阳、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阳,陈丽萍,福建三明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麦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阳,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陈丽萍,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福建三明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陈丽萍,董事长。被执行人麦培刚,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陈建阳与被执行人陈丽萍、福建三明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麦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2100000元,负担诉讼费用20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丽萍、福建三明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多个案件在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丽萍、麦培刚名下查无可控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福建三明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其银行存款85739.07元被本院扣划并予以分配,名下的厂房已多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无法处置变现。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陈丽萍目前下落不明,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凤明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立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