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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蒋亦方与临安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亦方,临安绿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蒋亦方。委托代理人:杨银德、蔡阳敢,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青山湖街道青山村六份头青山湖大坝下。法定代表人:应国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亦方诉被告临安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亦方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亦方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亦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亦方负担。审 判 长  石 磊人民陪审员  卢观机人民陪审员  许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