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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金明与宋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明,宋淑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民初1982号原告王金明。被告宋淑莉。原告王金明与被告宋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淑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明诉称:2014年3月27日,被告宋淑莉以归还他人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现金方式交给被告30000元,被告当天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2个月归还。2014年4月28日,被告宋淑莉又以归还银行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被告50000元,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两个月归还,并口头约定每月计算两分利息。后被告宋淑莉于2014年年底向原告归还本金10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宋淑莉归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宋淑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被告宋淑莉向原告王金明借款现金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王金明30000元(叁万)归还期2个月。2014年4月28日,被告宋淑莉又向原告王金明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王金明人民币50000万元(伍万元整)2个月归还。原告庭审中陈述:被告事后已归还2014年3月27日的借款10000元;2014年4月28日的借款原告实际仅转账给被告47000元,剩余3000元并未交付,被告事后已归还该笔借款1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王金明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王金明提交的借条及其当庭陈述,本院对被告宋淑莉2014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合计3000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扣除被告已实际归还该笔借款10000元后,被告实际仍结欠原告2014年3月27日的借款余额为20000元;根据原告王金明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其当庭陈述,因2014年4月28日原告仅向被告实际转账交付47000元,故本院确认2014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实际借款金额为47000元,扣除被告事后已实际归还该笔借款10000元后,被告实际仍结欠原告2014年4月28日的借款余额为37000元;综上,本院确认被告实际仍结欠原告借款金额合计57000元。另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符合借条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责任在被告,被告理应归还原告借款合计57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宋淑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淑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金明借款57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该款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王金明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分行,账号45×××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王金明负担278元,被告宋淑莉负担121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负担额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云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瑜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