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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4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万元中与吕文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元中,吕文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314号原告万元中,男,生于1952年1月3日,汉族,住丹棱县。被告吕文权,男,生于1968年11月13日,汉族,住丹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元中与被告吕文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元中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元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元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万元中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皓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