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4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万元中与吕文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元中,吕文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314号原告万元中,男,生于1952年1月3日,汉族,住丹棱县。被告吕文权,男,生于1968年11月13日,汉族,住丹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元中与被告吕文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元中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元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元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万元中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皓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