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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千与张卫民、周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千,张卫民,周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591号原告张千。被告张卫民。被告周之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千诉被告张卫民、周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卫民、周之锋的地址不详,原告也没有其他的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邱玉清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邸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