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千与张卫民、周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千,张卫民,周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591号原告张千。被告张卫民。被告周之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千诉被告张卫民、周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卫民、周之锋的地址不详,原告也没有其他的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邱玉清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邸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