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雷某甲与雷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773号原告:雷某甲。被告:雷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尔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建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