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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雷某甲与雷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773号原告:雷某甲。被告:雷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尔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建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