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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2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村支行与盖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村支行,盖阳,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488号之一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村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58308038XT),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张村村北。负责人袁阳,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宪龙,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阳。被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塔山中路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村支行与被告盖阳、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4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400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于祥滋人民陪审员  刘桂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向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