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浙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浙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646号申请执行杨亮锁,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412290050,汉族,住永嘉县东城街道河底81号。被执行人李浙灿,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亮锁与被执行人李浙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4月28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保留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6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晓盛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