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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尹航与张福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航,张福阳,张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7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航,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翔(尹航之母),1967年9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阳,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穆丽文,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帆,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张帆,女,1977年4月4日出生。上诉人尹航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4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尹航之委托代理人许翔、张福阳之委托代理人穆丽文及张帆(身份证号)到庭参加了诉讼。张帆(身份证号)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原审判决及尹航的上诉请求与其无关,不发表意见;有事不能参加庭审,请法院照常开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尹航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尹航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尹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尹航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尹航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国增代理审判员  李俊晔代理审判员  纪灵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