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嘉兴南雄高分子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斯泰德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南雄高分子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斯泰德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民初884号原告:嘉兴南雄高分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南湖(亚太)工业区亚澳路以东,平湖塘以南,纬一路以北厂房。法定代表人:王全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鑫芳、乔谢桦,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柯桥斯泰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柯桥安昌镇前庄村(柯北工业园区曙光路)。法定代表人:孙佳佳。原告嘉兴南雄高分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斯泰德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乔谢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8月至12月间签订多份购货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TPU膜,合同对标的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货款共计213895.60元,但被告未如约付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92551.10元。故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9255.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132.3元(暂计至2016年2月21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工商登记信息1份,证明被告名称由绍兴柯桥斯泰德纺织有限公司变更为绍兴柯桥斯泰德纺织有限公司。2.购货合同10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货物的数量、价款。3.成品交运单11份,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货物。4.增值税发票9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货款交易总额213895.6元。5.律师函、快递单、查询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的事实。6.对账清单1份(复印件)、银行回单6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已经支付的货款。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能够证明原告所欲证明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的8月1日、8月26日、9月11日、9月27日、9月30日、10月27日、10月30日、11月13日、11月14日、12月4日,原、被告双方共计签订购货合同10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TPU膜,合同付款方式均为“货到收支票”,货款总额为213895.60元。被告均于合同签订当日将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被告,且已经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开票总金额为213896.20元。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17日、2015年的1月31日、7月3日、11月6日、12月10日、2016年1月12日付款25864.50元、8776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付款总金额为154640.50元,余款59255.1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购货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银行回单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9255.1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期限为“货到付支票”,应当理解为货到付款。被告已经支付的货款应当先抵充此前所欠货款,故对于本案所涉的每批货物,被告均已逾期付款,因此,对于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当以逾期付款的金额为基数,按照逾期付款的实际天数计算,结合原告的诉请,计至2016年2月17日,被告应当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为18064.10元(详见附表),此后应当以全部欠款金额59255.10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请求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对一审抗辩权的放弃,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绍兴柯桥斯泰德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南雄高分子有限公司货款59255.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064.10元(暂计至2016年2月17日,此后以59255.1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原告嘉兴南雄高分子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绍兴柯桥斯泰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7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由被告绍兴柯桥斯泰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晓芳代理审判员 孙连杰人民陪审员 段菊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雯霆送货时间付款时间货款(元)逾期期间天数逾期付款违约金备注2014年8月1日7612.22014年8月2日2014年11月17日187.452014年11月17日-7612.2付款25864.5(-7612.2)2014年8月26日1163.52014年8月27日2014年11月17日21.962014年11月17日-1163.5付款25864.5(-1163.5)2014年9月11日8311.92014年9月12日2014年11月17日126.252014年11月17日-8311.9付款25864.5(-8311.9)2014年9月27日2014年9月28日2014年11月17日706.572014年11月17日-8776.9付款25864.5(-17087.6)52627.12014年11月18日2015年1月30日884.142015年1月30日付款8776(-8776)43851.12015年1月31日2015年7月3日1544.042015年7月3日-30000付款30000(-30000)13851.12015年7月4日2015年11月6日398.462015年11月6日-13851.1付款30000(-13851.1)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1日2015年11月6日3807.312015年11月6日-16148.9付款30000(-16148.9)25107.12015年11月7日2015年12月10日190.682015年12月10日-25107.1付款30000(-25107.1)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0月28日2015年12月10日2086.102015年12月10日-4892.9付款30000(-4892.9)15843.12015年12月11日2016年1月12日125.012016年1月12日-15843.1付款30000(-15843.1)2014年10月30日2014年10月31日2016年1月12日2279.662016年1月12日-14156.9付款30000(-14156.9)6951.12016年1月13日2016年2月17日59.992014年11月13日2014年11月14日2016年2月17日1791.88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1月15日2016年2月17日3819.262014年12月4日2014年12月5日2016年2月17日35.36合计59255.118064.10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