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639号原告毕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赵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