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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639号原告毕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赵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