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从桂枝与石家庄天合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桂枝,石家庄天合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290号原告:从桂枝。委托代理人:赵佳,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天合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新世纪钻石广场A座8楼820室。法定代表人:庞跃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桂枝与被告石家庄天合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从桂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桂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从桂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静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