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刑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兴旺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1,董某1之法定代理人,董某2,吕某2,贾某,肖兴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终1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男,2004年2月18日出生,住青龙满族自治县。系被害人之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董某1之法定代理人董某2,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之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2,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住青龙满族自治县。系被害人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兴旺,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2014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青龙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宗双、金彦华,河北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兴旺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董某2、吕某2、贾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秦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兴旺、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彬、书记员闫爱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肖兴旺及其辩护人李宗双、金彦华,上诉人董某2、吕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11月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肖兴旺酒后到董某2、吕某1夫妇二人经营的日夜商店,见有人在玩“推牌九”,因报警问题与被害人吕某1夫妇发生口角并厮打,肖兴旺用啤酒瓶子砸吕某1头部,又用打碎的啤酒瓶子刺扎吕某1颈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吕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吕某1被他人用碎酒瓶刺伤颈部,造成颈动、静脉血管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肖兴旺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董某2与吕某1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董某1;吕某2、贾某系吕某1之父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明其开日夜商店,肖兴旺经常去,关系比较熟。11月7日晚,其和老白等在商店里屋玩推牌九,杨某1、小二、赵某等在外屋打扑克,其妻吕某1在里屋看电视,其子董某1在商店卖东西。8时许,肖兴旺和姜某来到商店看其们推牌九,后肖兴旺和姜某也跟着玩。过了一会儿,不知道肖兴旺为啥不玩了,到商店外屋,其听见其子和肖兴旺吵吵,事后听其子说肖兴旺当时用脚踢他着,肖兴旺一边吵吵一边说要打110告其们赌博,其妻子就在里屋对肖兴旺说有啥磨叽的,后肖兴旺就和其妻吵了起来,玩牌的人听说报110,就都不玩出去了。之后肖兴旺进到里屋,其也跟着进到里屋,见肖兴旺将其妻按在床上用拳头怼其妻子,边打边说打死其妻,肖兴旺的脸也被其妻抓伤了。其过去拽肖兴旺,肖就挣脱其手跑到外屋,过一会,其见肖手里拎着一个空的啤酒瓶子从外屋进到里屋直奔其妻去,砸在其妻左侧头部两三下,瓶子碎后,就用破碎的瓶子扎在其妻的颈部,他就跑了。其见其妻脸上流了很多血,就打了110,在其报警时,肖兴旺双手拎着空的瓶子到其跟前砸其,其中一个瓶子碎了,其头部流了很多血,砸完其他就跑了。其打了120,过了一段时间,120来了,把其妻拉到医院进行抢救,医生说其妻的脸部神经坏了,县医院治不了,让其妻转院,后其妻转到市人民医院,到市医院后没多长时间,人就死了。2、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7日晚,其在其家卖东西的屋内呆着,一个男子来其家卖东西的屋内呆了一会儿,又去了其家南面的屋里,出来后他又回到卖东西的屋里说“只要以后你家有人玩儿,我就打电话报警”,其母在东屋听到后就跟他吵吵,那男子就进到其家东屋内打其母亲,玩儿的人就将该男子从东屋拉到门外,有人打开窗帘,其见其母头上有个大包,随后那男子又往东屋闯,手中拿着啤酒瓶,往地上摔了几个,还拿着瓶子进到其母所在的东屋,其跟到门口往里看,见那男子用瓶子打其母,往其母头上擂了几下,又用瓶子往其母脖子上扎,其见其母耳朵下边流了不少血,其害怕就跑到南面的屋,后来的事其就不知道了。同时其辨认出肖兴旺就是用瓶子将其母扎伤的男子。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去董某2家玩牌,当时董某2和几个人在他家里屋玩推牌九,其和杨某1及一名男子玩五十K,还有几个看热闹的。时间不长,肖兴旺来了,进来后和董某2儿子吵了几句,吵的什么其没在意,然后肖兴旺就进里屋了,其听到里屋有争吵的声音,董某2妻子骂肖兴旺,接着肖就和董一家吵吵起来,其就到商店外面呆着,不一会其听到屋里有摔瓶子的声音,然后肖兴旺走出商店往南走了,当时见他脸上有血,接着其听说有人受伤了,有人说先将董某2妻子送医院去,董某2说警察来了再说。不一会儿120和警察来了,救护车把人拉走了,其见董某2妻子肩膀和脖子处有血。次日听说人死了。4、证人杨某1证言,其证明的内容和赵某证明的一致,还证明其从董某2商店出来后就给其妻子买东西去了。20多分钟后回来见警察到了董某2的商店,其见董某2妻子躺在床上,脸上都是血,董某2脸上也都是血。5、证人宋某的证言,其证明的内容和赵某证明的一致。6、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和肖兴旺到董某2商店,当时有很多人在他家外屋玩扑克牌,其到了里屋,肖兴旺在旁边押牌九,后董某2不玩了,肖兴旺替他玩,玩了一会,他们就不玩了。当时其戴着耳机看电影,见肖兴旺在打电话,后听说肖兴旺在报警,过了一会儿,其听见肖兴旺跟董某2一家吵架,其就过去劝肖兴旺,但肖不听,其就回家了。后来听说董某2妻子死了。7、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和董某2等几人在董某2家里屋玩推牌九,7点左右,肖兴旺和一名男子也来了,其在里屋听肖兴旺和董某2儿子吵吵,听董某2儿子说肖兴旺踢他着,董某2没说啥,后肖兴旺也和其们一起玩推牌九,过了一会儿他又不玩了,其看了一会儿,就回家了。次日听说肖兴旺和董某2一家子打架着,董某2妻子被打伤,死在市人民医院了。8、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去董某2商店找肖兴旺,肖没在,其和几个村民在外屋打五十K,不一会儿,肖兴旺来了,董某2儿子骂肖兴旺,其没在意。一会儿其家有事,其就先走了,让杨某1替其玩。9点多,其又赶回商店想继续玩,见外屋地上一摊血,看热闹的村民说肖兴旺和董某2一家子打架了,董某2妻子被打伤,其就回家了。9、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7日晚20时30分左右,其接到张某妻子电话称肖兴旺在董某2家商店里打架,让其去拉架。其于20时35分赶到商店,见董某2坐在他家麻将桌上,他妻子在里屋床上躺着,脖子上有伤口,正在流血,地上有很多血和碎啤酒瓶子,其对董某2妻子说坐其车去医院,她也说走,其就拽床准备将人抬到其车上去医院,董某2上前推其,不让其带人去,说等救护车,其问董某2人受伤有多长时间了,董说有将近半个小时了。几分钟后,警察来了,要带董某2妻子坐警车去医院,董某2还是不让,还是要求等急救车。21时10分左右,青龙县医院的急救车来了,把人拉到医院,其也开车拉着肖兴旺的弟弟、张某等人来到医院,其让肖兴旺的弟弟拿钱去给董某2妻子交住院费,董某2不让,这时医院说输血、做手术或者转院,董说他当不起家,必须等他老丈人来做决定,其和医生多次找董某2,让他同意医生的建议,但董还是拒绝,非要等他老丈人来,致使医院只能对伤者进行简单的救治。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董某2的老丈人来了,问他闺女和董某2伤是怎么形成的,其问董的妻子是立刻输血还是转院,她说怕嘴歪了,要求转院,董某2的老丈人也说转院,这样董办的转院手续,由青龙县医院的车把人拉到市人民医院,其开车也跟着去了,并拿钱准备积极配合治疗,到后听董某2说人已经死了。从人受伤到市人民医院,前后大约有两三个小时的时间。10、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7日晚21时03分,其医院接110急救中心指令出诊,其带人到达村自来水公司后面的一个商店,伤者是一名中年妇女,左某、后颈部有明显伤口,从伤口流出大量血,面色苍白,有出血性休克症状,接着其对伤口进行包扎。21时15分把人拉到医院,经会诊后告知家属,需要先输血,在血压平稳后做手术,手术可能造成伤者颈部神经破损,皮肤痉挛,致使颈部、口角歪斜,伤者丈夫听后,拒绝在青龙医治,要求去上级医院,并等其他家属,医院没法只能继续对伤者进行输液回压。21时25分,伤者血压回升,相对平稳,其再次向伤者家属交待病情严重,需要立刻进行输血及急诊手术,但伤者家属再次拒绝。22时25分,其发现伤者血常规血红蛋白极低,血色素再次下降,其交待家属必需手术,仍遭到拒绝,并强烈要求转上级医院,于是其医院给伤者作好出院手续,并于23时左右,用其医院救护车将人送至市人民医院,和市人民医院的人做好交接后回到青龙。11月8日,伤者丈夫到其医院说人到市医院就死了。从伤者到青龙县人民医院再到市人民医院,期间大约两、三个小时。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日夜商店内。商店开北门,该门为双扇内开铝合金门,西扇门内侧被啤酒箱封堵。该商店共分为四部分,进门为大厅,大厅东侧为卧室,大厅南侧为棋牌室,棋牌室向东为厨房。在大厅内火炉西南侧笤帚西侧地面上,距东墙56厘米、距北墙237厘米处有一个啤酒瓶底部碎片。在大厅内麻将机桌面上放有一堆黄色塑料袋装食品,在袋装食品南侧距麻将机东沿7.5厘米、距南沿5厘米处有一个瓶口向西倒放的空啤酒瓶,在大厅内棋牌室门北侧地面上,距东墙65厘米、距南墙82厘米处有一个瓶口向北的啤酒瓶颈部碎片。卧室门为单扇内开木门,从卧室门西侧至卧室门东侧两床间处地面上有连续的杂乱踩踏状血迹。在卧室门门口内侧及东南侧地面上散落有大量啤酒瓶碎片,在鞋架南侧距西墙19厘米、距北墙40厘米处地面上有一个啤酒瓶底部碎片。在双人床西侧2厘米、距南侧布衣橱71厘米处地面上有一只蓝色右脚的布拖鞋。卧室内双人床和单人床之间相距34厘米,在两床之间地面上距东墙43厘米处有大量血泊,血泊面积为61×34厘米。在血泊内西部可见散落有两只浸染血迹的鞋垫。在血泊内东部距东墙71厘米、距北侧单人床19厘米处有一只蓝色左脚的布拖鞋,在该拖鞋东侧血泊内有浸染血迹的卫生纸。在卫生纸东侧血泊东端处,距东墙43厘米、距北侧单人床3厘米处有一个浸染有血迹的啤酒瓶瓶颈碎片,啤酒瓶颈口朝东倒放,瓶颈碎片东侧地面上有喷溅状血迹。在血泊东侧地面上有一个电源插座。卧室内双人床尺寸为229×180×43厘米,双人床东端的床头柜北半部柜门呈打开状,单人床尺寸为201×80×44厘米。在单人床褥子上距北墙47厘米、距东墙71厘米处有43×47厘米血迹。在卧室东墙上及相邻的双人床东端床头北侧柜面上,在距地面42厘米、距北墙78厘米处在51×93厘米范围内有甩溅状血迹。勘查中,在火炉西南侧地面上提取啤酒瓶底部碎片一个、在麻将桌上提取空啤酒瓶一个、在大厅东南角地面上提取啤酒瓶颈碎片一个、在卧室门口地面上提取踩踏血迹一部、在卧室内鞋架南侧提取啤酒瓶底部碎片一个、在两床间地面上血泊中提取血迹一份、在两床间血泊东端提取啤酒瓶颈碎片一个、在卧室内单人床上提取血迹一份、在卧室东墙上甩溅血迹中提取血迹一份。12、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经鉴定:(1)根据尸体检验:头部前额损伤应为钝器所致,左侧面部、左某部、左颈部均见至创口整齐,创角锐,创口无组织间桥,应为锐器类工具所致。(2)鉴定结论:吕某1被他人用砸碎酒瓶刺伤颈部,造成颈动、静脉血管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13、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送检的“卧室门附近地面踩踏血迹”、“卧室内两床间地面血泊血迹”、“卧室内单人床上血迹”、“卧室东墙上甩溅血迹”、“嫌疑人肖兴旺上衣上血迹”与“吕某1尸体血”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6.28×1019。14、肖兴旺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肖兴旺脸部有多处受伤。15、提某,4及照片,证明公安人员从肖兴旺处提取土黄色夹克衫一件、灰色羊毛衫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16、提取说明,2014年11月8日,公安人员将肖兴旺所穿上衣上有疑似血迹的地方剪下,以备送检。17、青龙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门诊记录,证明公安人员从秦皇岛市人民医院调取了吕某1入院的相关记录,经该院检查,吕某1入院时已经死亡。18、青龙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青龙县人民医院急救病历,证明公安人员从青龙县人民医院调取了吕某1在该院进行急救的相关记录。19、青龙镇派出所民警单某、胡某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1月8日5时许,肖兴旺到青龙镇派出所称和他人打架,来投案,后青龙镇派出所将人移送到青龙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20、被告人肖兴旺的供述,案发当天,其和朋友杜某夫妇、姜某等吃完火锅到了吕某1夫妇开的日夜商店,当时有七八个人在玩扑克,吕某1在外屋卖东西。其和董某2等人开玩笑说他们赌博,要打110,他媳妇吕某1就骂其,其就打了110,她还骂其,其就骂了她一句,董某2就动手打其,其上外屋,拿起手机又报了一遍警,董某2媳妇上手挠其,其右手拿起屋里的一个酒瓶,握住瓶口,用酒瓶砸到董某2头上,瓶子碎了,握着酒瓶的手收回来时,董某2媳妇从其右手边挠其,其被挠倒在地,酒瓶也掉在地上,后其站起来想打董某2,董某2就将其打出小卖部了。其认为董某2媳妇的伤可能是上前挠其时被其划伤的,但具体怎么形成的其不清楚。2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提供的证据:(1)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吕某2、贾某的户籍证明。(2)董某2、吕某1的结婚证、户籍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兴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兴旺及其辩护人所提肖兴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肖兴旺关于其未伤害吕某1的供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其虽然案发后主动投案,但庭审中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肖兴旺之辩护人所提自首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肖兴旺酒后来到被害人经营的商店,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夫妻发生口角,不能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被告人肖兴旺之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虽然被害人吕某1被抢救过程中存在抢救不及时的情形,但不能因此对肖兴旺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肖兴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肖兴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董某2、吕某2、贾某处理被害人吕某1后事的丧葬费23119.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630元,交通费2000元,被抚养人董某1的生活费32992元,合计人民币58741.5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理由为,应判赔其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原审被告人肖兴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肖兴旺报警举报赌博,是合法行为,基于合法行为引发了被害人的不满,导致本案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2、被害人家属阻止救治,医院也没有及时治疗,被害人死亡系多因一果;3、肖兴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4、肖兴旺二审庭审认可其伤害致死被害人的事实,有悔罪表现,并且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原判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为,1、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肖兴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2、上诉人肖兴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害方存在延误抢救情形,但现无证据证实如能及时输血和手术能够挽回被害人生命,延误救治不能阻断肖兴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肖兴旺的伤害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延误情形及肖兴旺的行为手段和认罪态度,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判处肖兴旺无期徒刑,量刑无明显不当,肖兴旺认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肖兴旺虽在案发数小时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投案是解决自己被打伤和手机丢失的问题,并非是主动承担将他人打伤致死的法律后果,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一审庭审中拒不认罪,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肖兴旺主张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肖兴旺酒后来到被害人的商店,因报警问题导致与被害人言语不合,并与被害人夫妻发生口角,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案发前有人在被害人的商店玩牌,无证据证明在赌博,故肖兴旺及辩护人认为肖兴旺的报警行为正当无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2014年11月7日20时50分许,上诉人肖兴旺酒后到董某2、吕某1夫妇二人经营的日夜商店,见有人在玩“推牌九”,因报警问题与董某2、吕某1夫妇发生口角并厮打,肖兴旺用啤酒瓶子砸吕某1头部,又用打碎的啤酒瓶子刺扎吕某1颈部,后逃离现场,吕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肖兴旺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8741.5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鉴定及照片、物证鉴定、提某,4、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的查证情况:所提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肖兴旺供称案发当晚来到被害人家某的商店,见有人在玩“推牌九”,其也玩了一会儿,后开玩笑说要打电话报警抓赌博,因此与被害人及其家人发生口角并厮打。从案发起因看,系因琐事引发,被害人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所提肖兴旺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肖兴旺虽自动到案,但其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所提抢救被害人不及时,被害人死亡系多因一果,应对肖兴旺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尸检鉴定证实被害人被他人用砸碎酒瓶刺伤颈部,造成动、静脉血管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肖兴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肖兴旺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诚然,被害人被“120”送到县医院后,被害人家属出于种种考虑,要求转往上级医院治疗,后被害人在转院途中死亡,从被害人受伤到死亡历经两三个小时,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某,原判也认定了本案存在抢救不及时的情形,但是综合上诉人肖兴旺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原审法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所提肖兴旺二审庭审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肖兴旺二审庭审时认可被害人是被其伤害致死的犯罪事实,亦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但双方并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关于附带民事部分,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项目和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所提应判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兴旺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肖兴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董某2、吕某2、贾某上诉;二、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兴旺上诉;三、全案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辉审 判 员 彭立中代理审判员 张玉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坤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