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董德忠与施兵、南通宁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忠,施兵,南通宁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80号原告:董德忠。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存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兵。被告:南通宁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C116地块3号楼底层营业房25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住所地:通州市金沙镇开发区银河路保险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德忠诉被告施兵、南通宁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德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倩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