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蒋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3465号原告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颖,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