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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蒋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3465号原告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颖,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