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吕红卫与辽源市承润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卫,辽源市承润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吕红卫,住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市承润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承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晓丽,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238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欠申请人货款25022元、诉讼费426元、计25448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给付5000元,余款20448元于2016年7月末前一次性给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238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