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朱琳妹与胡保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妹,胡保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452号原告朱琳妹。被告胡保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琳妹诉被告胡保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琳妹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琳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朱琳妹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肖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