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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鑫泽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云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鑫泽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云飞,河南鑫泽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云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1336号原告河南鑫泽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李云飞,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泽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云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鑫泽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河南鑫泽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鑫泽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政伟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