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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晓军与渭南市方舟汽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辉,渭南市方舟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辉,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千经,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市方舟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明,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晓辉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3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晓辉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晓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晓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晓辉承担50元,退还上诉人李晓辉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