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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钢诉被告贾军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钢,贾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1918号原告徐钢,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被告贾军,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钢诉被告贾军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钢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钢负担。审判员 赵 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