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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563号原告黄某。被告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