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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焦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3民初49号原告焦某。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甲。原告焦某与被告郭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及委托代理人金淑英,被告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诉称,××××年××月××日,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情粗暴,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02年10月8日生女儿郭某乙,2008年农历11月29日生次女郭某丁,2009年农历3月12日生儿子郭某丙。本想随着孩子出生,被告能慢慢改变脾气秉性,但事与愿违,和被告一起生活,连最起码的人身安全也无法保障。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被告郭某甲辩称,原告所说的与事实有出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冬天,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8日生长女郭某乙,2008年12月26日生次女郭某丁,2010年4月25日生儿子郭某丙,现在三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2015年12月,双方发生口角后,原告离家去保定打工及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以婚前了解不多,婚后经常吵架,被告脾气不好还常对其打骂,已经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称婚前了解较多,双方还曾是同学,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0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两女一子,双方应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在共同生活中虽为生活琐事不和睦并发生过争吵,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也无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应以家庭和睦、幸福美满为重。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其理由不足,也不存在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且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为利于家庭的和睦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焦某、被告郭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杨艳坤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