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卢峰与衡水安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峰,衡水安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卢峰。被执行人衡水安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信良,经理。本院在执行卢峰申请执行衡水安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关于(2015)衡桃物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表述的:衡水安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交付涉案车辆国IV说明书一份,并将涉案车辆发动机故障码清除修复。不能确定什么是涉案车辆国IV说明书,不能确定修复车辆发动机故障码清除修复到什么标准就属于修复完毕。该民事调解书表述不清楚,属于执行标的不明确,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卢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