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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553号原告李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建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