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纪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纪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52号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瑞海名苑15-2-3。法定代表人冯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风敏,该公司职员。被告纪微。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纪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