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宋建波、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闽04执325号宋建波、张英:你们与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闽04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宋建波于2016年4月27日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执行标的及申请执行费共计2269元。本案已执行到位,现告知你们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助理审判员 :黄种杰书 记 员 :詹文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