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287号方敏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287号罪犯方敏。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韶浈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杭淳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1日投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29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17次,其中在广东监狱服刑时获得嘉奖5次,表扬1次,折算江西月考核11次。建议对罪犯方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审理期间,罪犯方敏缴纳原判部分罚金2000元,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素梅审 判 员 涂 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