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邱亚雁与杨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亚雁,杨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579号原告:邱亚雁,农民。被告:杨卫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亚雁诉被告杨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亚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亚雁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