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三堆。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住青川县沙洲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