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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清元、张向阳与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元,张向阳,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元,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张向阳,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梅生,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