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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7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魏月朝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月朝,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7民初299号原告魏月朝,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东井岭乡人,农民。被告王强,男,1972年出生,汉族,壶关县店上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月朝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月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月朝承担。审判员  马建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