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魏月朝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月朝,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7民初299号原告魏月朝,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东井岭乡人,农民。被告王强,男,1972年出生,汉族,壶关县店上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月朝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月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月朝承担。审判员 马建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