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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34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34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郭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某某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87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挨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