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34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34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郭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某某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87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挨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