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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秋德、张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秋德,张协平,刘子亮,魏湘成,魏云香,王立荣,金建亮,张建福,张芝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4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夏秋德。被执行人:张协平。系被告夏秋德之妻。被执行人:刘子亮。被执行人:魏湘成。被执行人:魏云香。被执行人:王立荣。被执行人:金建亮。被执行人:张建福。被执行人:张芝涛。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8日审结,该案(2015)寿稻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建亮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晋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