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姜某与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初937号原告姜某。被告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满望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