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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姜某与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初937号原告姜某。被告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满望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