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3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延良与被告沈阳金杯三环离合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良,沈阳金杯三环离合器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3785号原告:刘延良,男,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金杯三环离合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良与被告沈阳金杯三环离合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延良承担。审 判 长 张 雪审 判 员 王 英代理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英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