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卜斌良与高金鹏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斌良,高金鹏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03号原告卜斌良。被告高金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斌良诉被告高金鹏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卜斌良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金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卜斌良撤回对高金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卜斌良负担。审 判 长 童华辉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栎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