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庆元、张小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庆元,张小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05行审78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杜长勇,该主任。委托代理人戴振全,徐州市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站副站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小梅,徐州市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事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吴庆元。被申请人张小凡。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吴庆元、张小凡在未经县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20日违规生育二胎女孩,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作出贾计征决字(2015)0000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吴庆元、张小凡征收社会抚养费147792元,并于当日向二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吴庆元、张小凡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遂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戴振全、李小梅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吴庆元、张小凡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吴庆元、张小凡超生事实清楚,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贾计征决字(2015)0000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淑君审 判 员 仇慎齐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