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清吉、张青学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清吉,张青学,廖昌井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吉,男,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青学,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谭青生,男,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昌井,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廖明德,男。委托代理人李孝情,男,湖南塔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清吉、张青学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5)蓝法林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0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卷宗,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成大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朝晖、代理审判员杜诗娟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寇伶俐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4月28日下午在本院数字法庭公开开庭受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清吉、张青学及其委托代理人谭青生,被上诉人廖昌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孝情到庭参加诉讼。经二审查明,本案的实质是山林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应持《土改证》先到当地政府申请确权处理。在二审开庭中,上诉人张清吉、张青学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吉、张青学申请撤回其上诉,是其真实意思是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清吉、张青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张清吉、张青学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成大辉审 判 员 于朝晖代理审判员 杜诗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寇伶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