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真与华美(中国)整形美容集团滨州旗舰院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真,华美(中国)整形美容集团滨州旗舰院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099号原告刘真。被告华美(中国)整形美容集团滨州旗舰院。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六路***号对过。负责人黄汉鼎,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真与被告华美(中国)整形美容集团滨州旗舰院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华美(中国)整形美容集团滨州旗舰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刘真负担。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