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甲、郭某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5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郭某甲,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郭某乙,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郭某丙,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郭某丁,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魏某某,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王某某申请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魏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13民初1303号法院生效裁判,在执行过程中,将位于福星小区64栋5单元201户过户至王某某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13民初130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