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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6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诉郭丽金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郭丽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6218号原告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园8号办公区A栋1号。法定代表人曾树煌。委托代理人刘宏利,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郭丽金,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霍薇,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军生,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盛世公司)与被告郭丽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姣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中福盛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宏利,被告郭丽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霍薇、高军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福盛世公司诉称:2015年4月1日,被告入职原告处,原告安排被告在草桥上品店就职,该店有三名导购,分别为邢景宇、余珊珊及郭丽金。2015年5月4日,原告组织督导对该店库存例行盘点,发现被告所在店铺库存与公司记录库存存有差异,店铺实际库存少于应有库存。根据原告店铺管理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店铺导购就职期间对店铺库存产品及设施均负有保管责任,若盘点出现差异导购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系公司明确规定,员工入职时劳动合同书中均有明确约定,并且导购承担店铺盘点差异亦为该行业的行业惯例,故2015年5月发放该店铺3名导购4月份工资时已对差异赔款进行处理,被告已知晓并承担了该责任。2015年6月,原告再次对5月份店铺库存进行盘点,两次盘点后库存又出现差异,被告拒绝核对确认盘点差异,经原告多次催告,直至该店铺撤店,被告一直拒绝核对差异。此时,原告已向商场申请撤店,并通知被告等三名导购另行安排工作岗位。2015年7月31日,被告所在店铺撤店,原告组织被告将货品全部退回公司后,再次对退回货品进行盘点,经盘点差异货品吊牌价132030元。根据公司规定,差异货品按吊牌金额5折赔款,其中店长承担40%,店员承担30%,故被告应承担19804.5元的差异赔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原告依约支付工资是法定义务,但被告作为员工理应承担员工应尽的责任。原告未发工资并非不发,原因系被告自盘点差异后始终逃避解决盘点问题,致使原告无法计算被告的应发工资。作为店铺导购,在承担销售任务的同时亦应承担店铺财产保管义务,此为销售行业的销售准则。原告将货品发至店铺,被告理应承担该义务,相应如果违反该义务,亦应向公司承担责任。原告认为,盘点差异事实存在且数额巨大,若被告不存在故意,亦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原告财产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2015年5月1日至7月31日工资9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店铺盘点损失19804.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丽金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原告认可未支付被告工资。关于损失,被告不认可,原告并未证明其存在损失,且其主张的损失与被告无关,被告是店员,不参与财务核算,即便造成损失也与被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同意支付损失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郭丽金入职中福盛世公司,担任导购。2015年4月28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4月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郭丽金实际工作至2015年7月31日,当日因撤店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中福盛世公司主张因货品出现盘点差异,造成货品盘亏,故郭丽金应支付公司经济损失19804.5元,并出具劳动合同书、销售盘点盈亏规定、商品退货单复印件、圣弗莱商店盈亏表、圣弗莱商店盘点盈亏报告表、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上述劳动合同书第21条规定“店铺职员(导购、店长)负责所在店铺所有商品及店铺财务的保管和销售责任;若店铺在每日导购交接班、每月盘点、公司例行检查中发现盘点差异,即店铺商品或财物损失,损坏的情况,视为乙方的工作责任,乙方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同意按甲方指定的赔偿标准执行”,有郭丽金的签字确认。销售盘点盈亏规定载明“商店盘点要求店铺全员参与”“盘点结束后须填写圣弗莱盘点确认单,要求全员签字确认,如无全员签字,商品部统计员不予核对”“店铺新导购到店或原导购离职,需做盘点交接,同时该店铺所有导购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货品盘亏按吊牌价的5折赔偿”。圣弗莱商店盘点盈亏报告表显示盘点日期为2015年8月3日,盈亏合计金额为-132030元,但无郭丽金的签字确认。郭丽金对劳动合同书、销售盘点盈亏规定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其不认可劳动合同书关于损失的约定,指出该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情形;销售盘点盈亏规定系应公司的要求而签字,无法证明其同意赔偿;对圣弗莱商店盈亏表、圣弗莱商店盘点盈亏报告表、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商品退货单复印件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其称盘点差异不等同于货品损失,2015年7月31日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8月3日盘点产生的盈亏与郭丽金无关。2015年5月26日,中福盛世公司员工陈永跃向郭丽金转账支付2534.62元,系中福盛世公司向郭丽金支付的2015年4月的工资,中福盛世公司未支付郭丽金2015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的工资。郭丽金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底薪3000元加提成,提成按销售额的2%计提,2015年4月工资因盘亏有扣减,但公司仅与店长进行核对,无导购的签字确认。中福盛世公司主张郭丽金工资包括基本底薪1960元、福利补贴(其中公休补助200元、遇有法定节假日含节日三薪)、加班补助(每小时8元)及提成(按销售额1%计提,试用期一个月无提成),并出具2015年5月至7月工资表打印件予以佐证。上述工资表无郭丽金的签字,载明郭丽金入职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基本底薪1960元、公休补助200元,2015年5月节日三薪85.92元、加班补贴386.67元、提成142.19元,6月节日三薪89.23元、加班补贴178.46元、提成49.19元,7月提成59.83元。郭丽金对工资表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称该工资表系中福盛世公司单方制作,入职时间明显错误,并非法定的工资支付记录。另查:2015年9月21日,郭丽金以中福盛世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确认其与中福盛世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中福盛世公司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工资9000元;3、中福盛世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4、中福盛世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3000元。2015年10月22日,中福盛世公司以郭丽金为被申请人向丰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店铺亏损经济损失19804.5元。2016年2月25日,丰台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3490号裁决书,裁决:一、中福盛世公司与郭丽金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中福盛世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郭丽金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工资9000元;三、驳回郭丽金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中福盛世公司的仲裁请求。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银行对账单、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3490号裁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福盛世公司与郭丽金对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3490号裁决书所认定的劳动关系期间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福盛世公司主张郭丽金应支付店铺盘亏损失19804.5元,但其提交的圣弗莱商店盈亏表、圣弗莱商店盘点盈亏报告表均无郭丽金的签字确认,不足以证明上述损失由郭丽金造成,本院难以采信中福盛世公司的上述主张,对其要求郭丽金支付店铺盘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郭丽金2015年5月至7月的工资,中福盛世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上所载入职时间存在明显错误,且无郭丽金的签字确认,郭丽金对此亦持有异议,本院难以采信。郭丽金同意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3490号裁决书认定的工资数额,中福盛世公司未支付郭丽金2015年5月至7月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中福盛世公司应支付郭丽金2015年5月至7月的工资9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郭丽金于二○一五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丽金二○一五年五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工资九千元。三、驳回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中福盛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姣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