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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龚官伦、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龚官伦,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成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巴军辉,蒙古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孔令春,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官伦,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官伦、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庭审中,上诉人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275元,减半收取15637元,由上诉人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学农审判员  马建平审判员  党雪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