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罗安、秦国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安,秦国栋,阿克苏市新天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秦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罗安,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温宿县。被执行人:秦国栋,男,汉族,1988年1月26日出生,个体户,现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阿克苏市新天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秦启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秦启德,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个体户,现住阿克苏市。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秦国栋、秦启德、阿克苏市新天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2584953元(含本案执行费27970元)案件款及延期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国栋、秦启德、阿克苏市新天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58495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