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通惠供热燃气集团与崔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崔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418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大街。法定代表人苗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现住东胜区,系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崔某某,现住康巴什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