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28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向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民初92号原告向某,教师。被告邓某,个体私营业主。原告向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钟晓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覃秀英、人民陪审员向建豪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4月28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6年1月26日给被告邓某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同年4月12日又当面给被告邓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同年4月13日给原告向某送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4月28日,原告向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向某承担。审 判 长  钟晓春审 判 员  覃秀英人民陪审员  向建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