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03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2016)赣0203刑初110号齐批海盗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批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0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批海,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2007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9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1月15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二罪并罚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8月16日因减刑11个月刑满予以释放。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批海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黄陈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批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齐批海在玩网络游戏,发现手机号1577947****的玩家也在玩,其便用自己1376784****的手机号给机主即被害人吴某打电话。吴某听声音误认为是朋友“老大”,齐批海便冒充“老大”,谎称给其介绍男友。19时许,齐批海自称“��辉”,用1887984****的手机号打电话约吴某,在景德镇市XX网吧见面。齐批海用自己的身份证开好包厢,趁吴某上厕所时偷得其包内现金人民币1550元。齐批海又冒充“老大”给吴某打电话,称让“刘辉”来接他,再借口手机没电,要去接“老大”,骗走吴某的苹果5S手机与摩托车。12月28日,齐批海冒充“老大”,与吴某在X厂见面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扣缴手机和摩托车。赃物经估价,共价值人民币5300元,已发还失主。齐批海家属退赔吴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获得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上述指控: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2、被害人吴某的报案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齐批海的供述;5、指认现场笔录、照片;6、指认赃物照片;7、收据;8、赃物估价鉴定意见书;9、收条及谅解书;10、刑事判决书;11、抓获经过;12、常住人口信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批海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550元,同时又诈骗他人价值53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齐批海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批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齐批海在玩网络游戏时,发现手机号1577947****的玩家也在玩,便用自己1376784****的手机号给机主吴某打电话。吴某听声音误认为是朋友“老大”,齐批海便将计就计冒充“老大”,谎称给吴某介绍男友。19时许,齐批海自称“刘辉”,用1887984****的手机号打电话约吴某在景德镇市XX网吧见面。齐批海用���己的身份证开好包厢后与吴某在包厢内聊天、玩游戏,趁吴某上厕所时偷得其包内现金人民币1550元。齐批海借故离开包厢用1376784****的手机号给吴某打电话冒充“老大”,称让“刘辉”去接其,再以手机没电,要去接“老大”的虚构理由,骗走吴某的一部苹果5手机与一辆绿色女士踏板摩托车。12月28日,齐批海再次冒充“老大”,与吴某约在X厂见面时,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扣押手机和摩托车,均已发还失主。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3060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案发后,齐批海家属代为退赔给吴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吴某对被告人齐批海表示谅解。以上查明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齐批海处扣押了苹果5手机一部及绿色女式踏板摩托车一辆,并于次日将所扣押物品发还给了被害人吴某。2、被害人吴某的报案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6日13时许,其接到一朋友“老大”打来的电话,说给其介绍男友,约好晚上见面。20时许,其骑着一辆绿色女式踏板摩托车到XX网吧,与一个自称“刘辉”的男子见面,二人走进网吧,“刘辉”用他身份证开了一个包厢。21时许,“刘辉”借口去接“老大”,说手机没电了,问其借手机和摩托车,其把苹果5手机和摩托车钥匙给“刘辉”后,“刘辉”便走了,留其一个人在网吧包厢里。过了一会儿,其打开自己的挎包准备拿钱出来买东西时,发现包内丢失1500余元。其便赶紧到网吧网管那问“刘辉”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后得知“刘辉”登记的身份证上的姓名为齐批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手机系其在前一个月以3400元购买的,摩托车系其在2015年10月以2800元购买的。3、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吴某辨认出齐批海是2015年12月26日盗窃及诈骗其财物的人。4、被告人齐批海的供述,证明2015年12月26日13时,其在XX网吧玩网络游戏,在网上看到手机号1577947****的玩家也在玩,其便用自己的1376784****的手机号给该玩家(系被害人吴某)打电话。吴某接听电话后误认为其是自己的朋友“老大”,其便将计就计冒充“老大”,谎称给吴某介绍男友。19时50分许,其自称“刘辉”,用1887984****的手机号打电话约吴某在本市XX网吧见面。其在网吧门口等了一会儿后,吴某骑着一辆绿色女士踏板摩托车过来,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网吧开了一个包厢,与吴某在该包厢内聊天、玩游戏。趁吴某上厕所的时候,其看到吴某的包放在包厢沙发上,便将包里的1550元全部取出放到自己的口袋里。之后,其借故上厕所,在包厢外用1376784****手机号打电话给吴某,电话中其又冒充“老大”称让“刘辉”来接其。回到包厢后其再借口手机没电,要去接“老大”,骗走吴某的苹果5手机与摩托车。12月28日,其冒充“老大”,称“刘辉”已把摩托车卖掉了,卖了几千元钱,吴某说愿意花钱把摩托车赎回来,后其和吴某约在X厂见面时,被公安人员抓获。5、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齐批海指认犯罪地点为本市XX网吧X号包厢。6、指认赃物照片,证明被告人齐批海指认诈骗的赃物为一部苹果5手机及一辆绿色女式摩托车。7、收据,证明吴某于2015年11月11日以3400元购买了一部金色苹果5手机,于2015年10月26日以2800元购买了一辆踏板车。8、赃物估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告人齐批海所骗的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3060元���所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9、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吴某收到了齐批海家属代为退赔的1500元。吴某对被告人齐批海的盗窃及诈骗行为表示谅解。10、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齐批海系累犯,且另有多次前科。1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齐批海的归案情况。12、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齐批海作案时系成年人及其身份信息。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批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550元,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5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应二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批海诈骗手机为苹果5S手机,经查,被告人齐批海的供述、被害人吴某的报案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估价鉴定意见书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齐批海诈骗手机为苹果5手机。被告人齐批海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批海另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批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对被告人齐批海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齐批海的家属代被告人齐批海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对被告人齐批海所犯盗窃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齐批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批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伟人民陪审员 吴中华人民陪审员 占燕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